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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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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