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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4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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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