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15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以承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第十二條土地辦理開發,並得於該土地上經營前條規定之事業。其所得為該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該交通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 經營前項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