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20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