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18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8條
為維護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管機關對該交通建設毗鄰之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其範圍內建築中或原有之建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有礙興建或營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不辦理者,逕行強制拆除之。但應給與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