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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10條

呈請人請求獎勵,經衛生署核駁者,自核駁文件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得聲請再試驗審查,再試驗審查之聲請,以一次為限,但對於再審查之決 定,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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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