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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5條

呈請獎勵應向衛生署為之,經試驗審查後,認為應予獎勵者,應將受獎事 項所具備之條款及獎勵種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署提起異議,公告期滿無人 提起異議,又無人揭發該呈請人不合第一條或有第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始 得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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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