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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12條

第一條所載之藥品、器材、研究、整理之結果及改進醫藥之技術等,經核 准給獎後,得由衛生署呈准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通令儘量採用,並得斟酌 情形限制或禁止同樣或類似之藥品、器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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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