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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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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9條
因他人之委託或僱用人之費用而發明、仿製或研究者,其受獎權為雙方所 共有;如委託人或僱用人為官署時,應由雙方協議決定後,方得呈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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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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