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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7條

以團體公司名義或二人以上聯名呈請獎勵時,應載明發明人、仿製人或研 究人之姓名,並應附證明有呈請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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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