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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14條

已受獎勵,如經查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獎勵,分別追繳其褒章 、獎狀、獎金、補助金,並公告之: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或有第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以詐偽方法矇請核准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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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