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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3條

獎勵分左列三種: 一、褒章:褒章應填附執照一併給予。 二、獎狀:獎狀內應填明受獎條款。 三、獎金:獎金數額得至五千圓,並得與褒章或獎狀同時給予。但有特殊 獎勵之必要者,得酌量增加獎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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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