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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獎章在兩種以上者,佩帶時應按功績、楷模、服務、專業獎章順序,由右至左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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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