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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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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