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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則位列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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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