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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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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