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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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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
第五條
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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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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