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 第10條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本法施行後,經依本…第3條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第4條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二、…第5條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第6條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第7條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第8條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前項人員…第9條檢察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檢察官提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9條看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