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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 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 所稱教育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所稱研究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七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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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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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