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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5條

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 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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