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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7條

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行政人員,於離職後,依本法經遴選為試署法官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俸級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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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