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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 第6條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 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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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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