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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 第8條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8條
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五項規定起敘。 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俸級未達實任法官最低俸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 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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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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