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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程序如左 : 一、書面審查: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績效評鑑: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測或 術科考試。 三、系統評鑑: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申請之個別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實 地查核與評分。 審核展延、復業、增加檢驗室或檢測類別,依前項程序辦理。但審核增加 檢測項目,得免系統評鑑。 第一項審查或評鑑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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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