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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由取得技術員合格證書 者擔任。於同一場所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其技術員得同時 從事清除、處理業務。前述技術員應同時具有相關業務技術員之資格。 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解決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 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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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