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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次 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後試運轉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 操作許可證。但有特殊原因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前項試運轉應於完工前一個月內,檢具試運轉計畫書向核發設置許可證之 主管機關申請。但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試 運轉計畫書內容如左: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二、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三、試運轉之廢棄物質、量及分析資料。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各種污染排放物控制設備詳細說明。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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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