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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經營各項環境保護業務應分別具備左列條件: 一、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清除 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兼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其應具備 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本幣一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 (容器) 、廢鋁 (罐) 、廢鐵 (罐) 、廢玻離 (瓶) 、廢紙、廢輪胎、廢潤滑油、廚餘、糞尿 (不 含禽畜糞尿)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製糖工業所衍生濾泥及 煙 (爐) 灰、農藥廢容器 (限空瓶) 、冷凍水產下腳料 (限作飼料或 肥料)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 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為置專任之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四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 技術員至少二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 技術員至少一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理業務,兼營丁級處理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 丁級:得經營廢輪胎、廢潤滑油、廚餘、糞尿 (不含禽畜糞尿) 、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農藥廢容器 (限空瓶) 、冷凍水產下 腳料 (限作飼料或肥料)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本幣二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 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廢棄物處理設施係為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而設置,其功能、 容量尚足以處理其他事業機構之廢棄物者。 (二)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 棄物者,其中一人應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 五、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應符合第六條規定外 ,並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者。 (二) 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 (三) 公立大專以上院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廢棄物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乙級以上廢棄物 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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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