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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並應 分別提出許可申請。 申請展延、復業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第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應重行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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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