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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應有專屬之檢驗室、設備儀器 及專任之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至少六人,其中至少二人為檢驗室主管與品 保品管人員。但以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申請者,其專任 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應為編制內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專業人員,且應置環 境檢驗測定技術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檢驗室主管。 前項規定專任環境保護技術員,其資格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檢驗室主管與品保品管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化學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 (以非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申請者,具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科系畢業資格 者,亦得予以認定) ,並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前述人員獲有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獲博士學位者,得 減少二年檢測經驗。但僅從事噪音、振動或其他物理性公害檢測類之 檢驗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畢業者充任之。 二、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 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 文件者。但高級職業學校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 關科系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 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依本辦法取得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 務許可證者,僅得辦理與其主管業務有關業別之檢驗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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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