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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6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包含以下表格及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附表五)。 (五)附註。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第一款之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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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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