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投資: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 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