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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投資:指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 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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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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