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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指環境保護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捐贈收入。 (二)利息收入。 (三)股利收入。 (四)業務收入。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委辦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環境保護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捐助支出。 (四)委辦支出。 (五)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六)作業組織支出。 (七)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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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