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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九、投資相關資訊。 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十二、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五、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六、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環境保護法人無前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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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