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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應依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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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