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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 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三、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前項執行情形,應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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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