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第13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