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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四、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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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