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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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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專業技術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執行業務場所或仍於原執行業務場所,惟未擔任專業技術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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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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