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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 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 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 四、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五、有關環境用藥販賣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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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