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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 二、製造流程之監督。 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 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 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 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七、有關環境用藥製造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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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