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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5條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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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