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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7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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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