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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5條

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 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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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