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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第18條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以上者,不得申請展期,屆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用水計畫。 二、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未達六年者,於屆期二個月前得申請展期或撤回申請,展期期限最長自用水計畫核定日起六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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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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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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