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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所稱增加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之變更,致計畫用水量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同一開發單位於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應累積或合併計算,其已核定用水計畫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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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