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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第5條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5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轉送用水計畫,其開發行為終期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未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依開發行為所在地區,由下列機關受理: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或連江縣。 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或金門縣。 三、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或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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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開發單位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備及記錄實際用…
第16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應依差異分析報告格式提出計畫用水時程調整分…
第17條
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行為:指下列各目行為之一,其行為類別、法令依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
第6條
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開發行為,其用水計畫經核定後,開發單位應於用水計畫之各年度…
第6-1條
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者,如開…
第7條
開發單位所提用水計畫應依開發行為內容及所在區域之水資源供需情勢,規劃需求用水時程及水量、供水…
第8條
用水計畫應記載事項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前項用水計畫有書件格式不符、需補正或修正內…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用水計畫,應在水資源現況及未來可供應總量管制原則下,注意其需用水量合理性、再…
第10條
開發單位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備及記錄實際用…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認開發行為實際用水情形,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包括供水單位出具之用水量資料、用水…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開發單位申報用水結果認有辦理用水查核必要時,應將查核理由、時間、方式及應備資料…
第13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指下列各款…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開發單位提出之差異分析報告,得考量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水源供應條件、開發行為用水…
第15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所稱用水計畫經核定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之計算基準,以同一開發行為初…
第16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應依差異分析報告格式提出計畫用水時程調整分…
第17條
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展…
第19條
供水單位受理本辦法開發行為之新增用水,其申請新增加上既有之合計用水量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
第20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供水單位之不得供水情形,指開發行為未經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量或修正…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用水計畫審議及查核管理需求,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水單位提供特定開發單位或用水…
第22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所稱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前一年度實際用水量達每日三…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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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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