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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開發單位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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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