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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向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 具申請書。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 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 人資料檔案為處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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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