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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9條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業務者,應 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 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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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