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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7條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 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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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